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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唱侵权?到底是侵谁的权 —— 作者:西来

特别声明:以下内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欢迎朋友们交流指正。法律相关的话题是交流讨论的,无脑撕逼没有任何用处. : )

 

西来说:
这两天空间和微博上沸沸扬扬的跟过节一样,我就稍微了解了一下是什么事,今天想跟风发表一下看法,可能在援引和解释里会有引起争议的地方,欢迎大家能翻出相关案例和法律原文进行指正,我本人没有听过那位歌手的作品,也没有针对她作品的填词行为,也对她靠翻唱参加比赛从而出道没有任何看法,也支持所有人以正当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首先跟大家统一两个概念,填词跟改词、填曲与改曲。填词是指在已有曲子的基础上进行词的独立创作,无论填翻还是做原创的先曲后词都属于填词创作。改词是在别人词的基础上直接进行修改,填曲与改曲同理。圈子里面都是大佬,这两个的区别应该都能分清楚。
再明确一下版权概念,一首歌的版权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然后再来谈一下翻唱、填曲翻唱、填词翻唱的侵权行为具体涉及到了哪些权利:
翻唱本身涉及到的授权需求包括了
1.词曲作者的发表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涉及人员的署名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词曲作者授权复制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无偿的现场表演不需要,有任何形式收益需要)
5.伴奏的录音制品邻接权

填词翻唱涉及到的授权需求包括:
1.作曲作者的发表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涉及人员的署名权:
2.涉及人员的署名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作曲作者授权复制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4.(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无偿的现场表演不需要,有任何形式收益需要)
6.伴奏的录音制品邻接权

填曲翻唱涉及到的授权需求包括:
1.作词作者的发表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涉及人员的署名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作词作者授权复制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无偿的现场表演不需要,有任何形式收益需要)
5.伴奏的录音制品邻接权

其实都是发布到公共平台需要的授权,但必须注意的是有的曲作者或者词作者愿意让自己的作品被公众听到更多可能,有的可能会更希望留下一个固定印象。所以虽然需要的授权差不多,但是翻唱可以被允许给大家听的作品,重作词重作曲的新作品不一定能得到许可。

另外在补充说明中有这样一条: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这一条中对于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中我并没有找到权威的司法解释,个人认为这条解释的范围仅限于合作的作品本身的修改,如果词重新作曲制作或者曲重新作词制作出来是被认为是另一个完整的作品,这也应该是为什么强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原因,而重新作词或作曲本身是独立创作的过程,保护个人的创作自由是人权的集中体现,在所有法律中优先级是最高的,所以就重作词或者重作曲本身而言是无需取得任何人许可的,也没有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利对创作行为进行禁止(武力威胁除外),所以即使这么多写文的作者入狱,罪名也都是传播淫秽色情,非法出版牟利,而没有一个人是因为创作本身获罪的,当然你如果举例抄袭的话,抄袭本身不是自由创作,更谈不上什么创作自由。我相信我的国家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意志一直在进行不懈努力。

“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此处应区分制作与创作之间的区别)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再贴一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有明确规定属于侵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附则[20]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阿兰姐姐在没有出具词或者曲版权转让协议或者编曲邻接权的协议,或者取得相关版权所有者给予的追究侵权行为的授权书,证明自己有资格来追究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关于追究翻唱及其他行为责任的声明实属无稽之谈,因为侵权者涉及到的权利并没有关于她个人的部分,到底是不是借机碰瓷炒作外人也不得而知,某些歌手随后跟风发表的不开放翻唱的声明更是.......不知所云,当然我支持列表的朋友们关于下架自己未取得明确授权的翻唱或者其他作品的决定,也鼓励各位制作人、创作人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我希望大家可以清醒明白的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到底出在哪个方面,自己是因为什么而被指责,躺平认嘲也只应该接受自己应该吸收改进的地方,而不是被人云亦云的暴力者胁迫认错,遭受无端辱骂。
最后,希望世界越来越好,希望各位越来越好。大家吃瓜的吃瓜,向讨论的可以一起讨论,上面有不对或者疏漏的地方欢迎补充指正,至于网络喷子键盘侠无脑黑母狗粉,我为了阿中哥哥也特意去饭圈取过经的,游戏打的菜嘴巴又不菜,大不了就拉黑你哦。

本文转自西来(QQ:1211255464)的空间,转载已经过授权.


以下系博主言论:

对于西来的文章中提到的共有版权的作品这部分可以用简单的例子来进行解释.

这儿暂时用比较简单的双人合作来解释.

一首歌由A作词,B作曲,两人合作后的作品因属于娱乐非商业,双方从一开始就没签署版权转让等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A拥有词的著作权,B拥有曲的著作权.

后来有一天AB闹矛盾,A决定重新找曲作重新制作这个歌曲,于是找到了曲作C。A与C合作制作了全新的作品(还是原来的词)。这时候,这个新作品就跟B没有任何的关系,新作品也不侵犯B的任何权益(因为没有用到B的曲)。同样的,如果B另外找了词作D,DB合作新制作的作品也跟A没有半毛钱关系。

那么对于上文提到的侵犯原作品共同版权是一种什么场景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AB共同制作的作品被一家商业公司看中,想购买这个作品的版权,A同意出售,而B不同意,在这种场景下,共同作品的版权就无法由其中的任何一方单独来处理,也就是说这个作品需要AB共同签字确认转让后才可以被出售,如果A执意要出售,也仅仅能出售A自己写的词的部分。如果说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这份合同就属于侵犯原作品的共同版权,依法属于无效合同.

 

— 于 共写了5009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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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唱侵权?到底是侵谁的权 —— 作者:西来” 》 有 2 条评论

  1. 写的真仔细,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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