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开卡黄码案
简要概述:办个银行卡遭遇各种为难,今天让我们走进(阶段性)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开卡黄码案行政复议案(笑,走近法律?)。
若干年前跳槽后需要办理某S银行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记得那时候在前台先行填入身份信息等由前台进行查询,结果查询后他们的系统提示“申请人为黄码人员”(注:无法看到他们屏幕实际反馈的文本,此处引用工作人员的表述),银行的前台工作人员便直接将填好的表直接揉了丢一边了,并告诉我“办不了”,我直接就是emmmmm?,但是碍于工资卡是必须要办的只能硬着头皮跟前台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他们出具相应的“申请人为黄码”的凭证供我维权,最终经过半小时的拉扯并喊来经理等终于是把工资卡办上了,但附带了每日1000的转账限额,后来通过浙里办反馈后也仅仅是敷衍敷衍就没有后续了。
这几年我恰好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作为原告提起7起民事诉讼、1起行政诉讼案及无偿帮助的涉电商纠纷的20起民事诉讼案,最终得到了无败诉的结果,真是非常不易,特别是当时那起行政诉讼直接导致被当时所在单位辞退,可见依法行政仍然是任重而道远,最后该行政诉讼案以本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撤诉结案,但因负有保密义务故不再此赘述。
回到正题,今年社保卡更新换代去银行更换,结果又遇到之前一样的事儿甚至更过分的直接告知不允许办理,这几年下来也成熟了不少,跟他们讲道理、讲法律、讲人情,又经过半小时拉扯,终于得到了“我问下我们会计看怎么说,能不能办”的答复,ODK那直接回家等消息呗(摊手)到了下午工作时间回电告诉我“能办,但是禁止柜面交易”注意是禁止而非限制,简单理解“禁止 = 限额为0”,后来关于这个又吵了半个小时,终于得到了每日1000元RMB的高额“恩赐”,基于此实在忍无可忍,为了杜绝银行先行甩锅到公安机关经思考制定了相应的策略,通过在线平台向某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向本人提供关于人员开卡赋码相关的政府信息文件,期间市局一个女的电话回电妄图电话方式答复被我拒绝要求其按照申请书面答复,最终得到了市局书面答复文件,文件载明“经审查,本机关未采取相关措施,不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你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你可向银行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X省X市。”那么到此第一个步算是完成了,接下来是专心对线人民银行。
收到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答复后转手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寄出《信息公开申请书》,某市分行收到后一个女的致电在我要求其书面答复时候,她竟语出惊人的来了一句“那我给你转信访了”,听到这句的时候当时突然挺懵的,不是因为被转信访蒙而是一种行政单位当着你面告诉你:那我就搞违法操作了带来的懵。鉴于对方对法律及申请书理解能力的考虑,只能告诉对方“那你可以试试,看上不上法庭吧”来结束这个通话。
过了几天来了一份《信息公开补正告知》内容简要“本机关已将您的相关诉求通过信访渠道进行处理。如您仍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您的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规定,请您补充提交《中国人民银行X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 ),并对申请内容进行明确或修改。”
于是为了防止其利用补正的程序来达到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对上述需补正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的目的,只能给他们写一份补正告知,大致意思为1、内容描述足以指向对应的政府信息,2、对其要求提供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不予认同。挂号信邮寄后当日银行寄来了信访处理意见,内容概述为:你被公安拉名单了,所以你找公安去。之后过了半个多月,又寄来了《信息公开告知》,内容如下
经核查,你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 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对你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发现被列为黄码人员的事项进行信访等活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我 市分行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市分行 已将你的诉求转至信访渠道处理,并通过 《信访处理意见书》向你作出答复。该 《信访处理意见书》中提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具体内容已在互联网公开,你可通过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209/t20220902~319186.html自行查阅相关内容。
于是乎,直接就是2份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分别为
- 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中国人民银行X市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年第X号)
-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2024]年[X]号。
-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至此,案件进入省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程序(此间包含小插曲,附后),期间就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部分由简转普,而信访答复部分则自始为普通程序,最后在复议期限快满时,省人民银行复议机关来电听取意见(普通程序的必要流程)并在沟通中告知我他们也无法理解市级银行为何会如此答复,于是非常顺利的收获2份行政复议的“胜诉”决定书,两份决定书撤销了《信访处理意见书》及《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之后又进入漫长的20个工作日的等待期于最后一日作出的新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由支付结算科科长电话告知我打算直接送过来,奈何不方便让他们走邮寄了。
第二天收到邮寄过来的EMS文件,非常的厚,一开始还挺有期望的以为会有相关的文件,结果真的是给我拉了一坨大的,附件直接是打印了《反诈法》全文,答复的正文的大意就是:问就是反诈法,一切源于反诈法,所以给你反诈法作为附件。当时为了避免诉累便回电给X市分行的支付结算科找他们科长聊,可惜未能就法律问题达成统一的看法,无果之后又进入新的复议程序,本次提起复议的理由为X市分行答非所问,牛头不对马嘴,申请的是“列入黄码的法律依据文件”,那么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文件内容大致应该包含什么人列入黄码、什么行为应该列为黄码? ,于是案件又进入省里复议并且又经历了一次简转普。
(待续)
(最新情况:某银行已关闭相应系统,本案全结案)